有关单位、部门: 
 
 
  现就开展我校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及相关要求按照《南京工程学院关于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南工人[2002]137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申请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报名。 
 
 
  2、各单位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教师资格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3月28日前完成)。 
 
 
  3、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个人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复印件; 
 
 
  4、各专业评议组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填写评价意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要求见《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通知》(南工人[2002]205号)。 
 
 
  5、申请人将个人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意见。 
 
 
  6、各单位填写《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并将材料于4月9日前报送人事处,另附存有名册的Excel数据文件。 
 
 
  7、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 
 
 
  三、其他事项: 
 
 
  1、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申请。 
 
 
  2、材料填写、整理方面的要求见《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见附件)。 
 
 
  3、申请人员请持《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到具有江苏省教师资格体检许可的医院(区县级、二级甲等以上)进行体检。(例如中大医院体检中心,联系电话:83272100;江宁医院体检中心,联系电话:52282364) 
 
 
  4、普通话证书,须是在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的普通话测试点取得的合格证书,方为有效。 
 
 
  5、《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中的“编号”栏由学校统一编号。 
 
 
  6、教师资格认定由学校统一组织,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联系电话:86118830  
 
 
 地点:行政楼南楼210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 
 
 
附件二:《教师资格认定任教学科名称一览表》 
 
 
附件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