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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社会医院治疗费大幅提高,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医疗,经调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高了部分医疗报销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1、住院床位费

在职和退休人员:50/ 离休人员:80/

厅级人员:100/ 副省长级人员:150/

2、诊疗费

10/

3、护理费

一级护理20/日,二级护理15/日,三级护理10/日,特级护理1/小时

4、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

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项目实报实销,取消自付比例,公费医疗范围外的检查及治疗仍需自费。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5、门诊处方限额

校外就诊门诊处方(含开药和输液)限额统一为300元。

以上规定从2018年起执行,由门诊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门诊部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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